行善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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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善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cence)是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(由 Beauchamp 和 Childress 确立)。它超越了单纯的“不伤害”,要求医疗从业者必须采取积极行动来促进患者的健康和福祉,预防或消除伤害。在传统医学中,行善原则是父权主义的道德基石——医生因为要“对患者好”而主导决策。然而在现代医学伦理中,行善原则必须受到尊重自主性 (Autonomy) 的制约:即医生眼中的“利益”必须与患者价值观中的“利益”相一致。单纯基于行善而无视患者意愿的行为,可能演变为强制医疗。

行善原则
Ethical Pillar: Beneficence (点击展开)
积极作为 / 利益最大化
英文名称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
核心定义 采取行动助益他人
对应义务 积极义务 (Positive Obligation)
历史渊源 希波克拉底誓言
对立/补充 不伤害原则 (Non-maleficence)
制约因素 自主性 (Autonomy)

行善 vs. 不伤害:不仅是不作恶

在医学伦理中,“行善”与“不伤害”常被混淆,但两者有本质区别。

维度 不伤害原则 (Non-maleficence) 行善原则 (Beneficence)
格言 Primum non nocere
(首先,不可伤害)
Salus aegroti suprema lex
(患者的利益是最高准则)
行为性质 消极义务 (Negative)
克制自己,不造成伤害。
积极义务 (Positive)
主动出击,预防或移除伤害。
临床实例 不给无适应症的患者开抗生素;不进行无效且痛苦的手术。 为心脏骤停患者做 CPR;切除阑尾以治愈炎症;接种疫苗。
道德底线 必须遵守(强制性)。 尽力而为(受限于能力和资源)。

现代困境:行善的边界

随着“以患者为中心”医疗模式的建立,行善原则的解释权发生了转移。

  • 强制行善 (Obligatory Beneficence):
    在急诊或患者丧失意识的情况下,行善原则是绝对的。医生必须依据专业判断救死扶伤,此时行善原则压倒自主性。
    例子: 抢救昏迷的脑出血患者。
  • 利益的冲突 (Conflict of Interests):
    医生认为的“好”(如化疗延长 2 个月生命)可能与患者认为的“好”(如不想脱发、不想在医院离世)冲突。现代伦理要求,对“利益”的定义必须包含患者的价值观
    解决方案: 医患共同决策 (SDM)。
  • 公共卫生中的行善:
    为了群体的最大利益(群体行善),有时需要牺牲个体的部分自主性。
    例子: 强制疫苗接种、传染病隔离。


       学术参考文献与权威点评
       

[1] Beauchamp TL, Childress JF. (2019).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. Oxford University Press.
[学术点评]:权威出处。本书确立了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四大原则(行善、不伤害、自主、正义),详细论述了行善原则如何从“仁慈的施舍”转变为“医生的义务”。

[2] Pellegrino ED, Thomasma DC. (1988). For the Patient's Good: The Restoration of Beneficence in Health Care. Oxford University Press.
[学术点评]:理论重构。作者呼吁在反父权主义的浪潮中,不应抛弃行善原则,而应将其重构为“基于信任的行善” (Beneficence-in-trust)。

[3] Gillon R. (1994). Medical ethics: four principles plus attention to scope. BMJ. 1994;309(6948):184.
[学术点评]:实践应用。简明扼要地解释了行善原则在临床决策中如何与其他原则(特别是自主性)进行权衡。

          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· 知识图谱
四大原则 行善不伤害自主正义
关联模式 父权主义 (传统体现) • 共同决策 (现代平衡)
具体形式 治疗性行善预防性行善研究伦理 (风险/获益比)
边界挑战 无效医疗 (Futility) • 过度医疗资源分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