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善原则
行善原则(Principle of Beneficence)是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(由 Beauchamp 和 Childress 确立)。它超越了单纯的“不伤害”,要求医疗从业者必须采取积极行动来促进患者的健康和福祉,预防或消除伤害。在传统医学中,行善原则是父权主义的道德基石——医生因为要“对患者好”而主导决策。然而在现代医学伦理中,行善原则必须受到尊重自主性 (Autonomy) 的制约:即医生眼中的“利益”必须与患者价值观中的“利益”相一致。单纯基于行善而无视患者意愿的行为,可能演变为强制医疗。
行善 vs. 不伤害:不仅是不作恶
在医学伦理中,“行善”与“不伤害”常被混淆,但两者有本质区别。
| 维度 | 不伤害原则 (Non-maleficence) | 行善原则 (Beneficence) |
|---|---|---|
| 格言 | Primum non nocere (首先,不可伤害) |
Salus aegroti suprema lex (患者的利益是最高准则) |
| 行为性质 | 消极义务 (Negative) 克制自己,不造成伤害。 |
积极义务 (Positive) 主动出击,预防或移除伤害。 |
| 临床实例 | 不给无适应症的患者开抗生素;不进行无效且痛苦的手术。 | 为心脏骤停患者做 CPR;切除阑尾以治愈炎症;接种疫苗。 |
| 道德底线 | 必须遵守(强制性)。 | 尽力而为(受限于能力和资源)。 |
现代困境:行善的边界
随着“以患者为中心”医疗模式的建立,行善原则的解释权发生了转移。
- 强制行善 (Obligatory Beneficence):
在急诊或患者丧失意识的情况下,行善原则是绝对的。医生必须依据专业判断救死扶伤,此时行善原则压倒自主性。
例子: 抢救昏迷的脑出血患者。 - 利益的冲突 (Conflict of Interests):
医生认为的“好”(如化疗延长 2 个月生命)可能与患者认为的“好”(如不想脱发、不想在医院离世)冲突。现代伦理要求,对“利益”的定义必须包含患者的价值观。
解决方案: 医患共同决策 (SDM)。 - 公共卫生中的行善:
为了群体的最大利益(群体行善),有时需要牺牲个体的部分自主性。
例子: 强制疫苗接种、传染病隔离。
学术参考文献与权威点评
[1] Beauchamp TL, Childress JF. (2019).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. Oxford University Press.
[学术点评]:权威出处。本书确立了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四大原则(行善、不伤害、自主、正义),详细论述了行善原则如何从“仁慈的施舍”转变为“医生的义务”。
[2] Pellegrino ED, Thomasma DC. (1988). For the Patient's Good: The Restoration of Beneficence in Health Care. Oxford University Press.
[学术点评]:理论重构。作者呼吁在反父权主义的浪潮中,不应抛弃行善原则,而应将其重构为“基于信任的行善” (Beneficence-in-trust)。
[3] Gillon R. (1994). Medical ethics: four principles plus attention to scope. BMJ. 1994;309(6948):184.
[学术点评]:实践应用。简明扼要地解释了行善原则在临床决策中如何与其他原则(特别是自主性)进行权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