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?xml version="1.0"?>
<feed xmlns="http://www.w3.org/2005/Atom" xml:lang="zh-Hans-CN">
	<id>https://www.yiliao.com/index.php?action=history&amp;feed=atom&amp;title=%E5%8F%B8%E6%B3%95%E7%B2%BE%E7%A5%9E%E7%97%85%E5%AD%A6%E9%89%B4%E5%AE%9A</id>
	<title>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- 版本历史</title>
	<link rel="self" type="application/atom+xml" href="https://www.yiliao.com/index.php?action=history&amp;feed=atom&amp;title=%E5%8F%B8%E6%B3%95%E7%B2%BE%E7%A5%9E%E7%97%85%E5%AD%A6%E9%89%B4%E5%AE%9A"/>
	<link rel="alternate" type="text/html" href="https://www.yiliao.com/index.php?title=%E5%8F%B8%E6%B3%95%E7%B2%BE%E7%A5%9E%E7%97%85%E5%AD%A6%E9%89%B4%E5%AE%9A&amp;action=history"/>
	<updated>2026-04-08T08:15:10Z</updated>
	<subtitle>本wiki的该页面的版本历史</subtitle>
	<generator>MediaWiki 1.35.1</generator>
	<entry>
		<id>https://www.yiliao.com/index.php?title=%E5%8F%B8%E6%B3%95%E7%B2%BE%E7%A5%9E%E7%97%85%E5%AD%A6%E9%89%B4%E5%AE%9A&amp;diff=142668&amp;oldid=prev</id>
		<title>112.247.67.26：以“'''司法精神病学鉴定'''(forensic psychiatry testimony)，应用精神病学技术，以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准则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...”为内容创建页面</title>
		<link rel="alternate" type="text/html" href="https://www.yiliao.com/index.php?title=%E5%8F%B8%E6%B3%95%E7%B2%BE%E7%A5%9E%E7%97%85%E5%AD%A6%E9%89%B4%E5%AE%9A&amp;diff=142668&amp;oldid=prev"/>
		<updated>2014-02-05T09:58:26Z</updated>

		<summary type="html">&lt;p&gt;以“&amp;#039;&amp;#039;&amp;#039;司法精神病学鉴定&amp;#039;&amp;#039;&amp;#039;(forensic psychiatry testimony)，应用&lt;a href=&quot;/%E7%B2%BE%E7%A5%9E%E7%97%85%E5%AD%A6&quot; title=&quot;精神病学&quot;&gt;精神病学&lt;/a&gt;技术，以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准则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...”为内容创建页面&lt;/p&gt;
&lt;p&gt;&lt;b&gt;新页面&lt;/b&gt;&lt;/p&gt;&lt;div&gt;'''司法精神病学鉴定'''(forensic psychiatry testimony)，应用[[精神病学]]技术，以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准则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，解决案件审理中有关精神病学的问题的措施。鉴定是以技术手段判断事实，为审判提供证据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司法精神病学是现代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学科，又是一门结合精神病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。在审判和诉讼过程中，为[[精神病人]]提供证据或辩护的记载，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中国西周时期即已出现，而且《周礼.秋官.司刺》中就有三赦之法，从立法上对精神病人作了特殊的规定；在西方，最早的犹太法和古罗马法中，也都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赦免的条文。以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法制的发展，对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工作日益成为社会的需要，进入20世纪后，由于现代精神病学的建立，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才开始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技术，而且有了很大发展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，司法精神病学长期处于停滞状态，但自80年代以来，刑法和民法相继颁布和实施，又规定了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程序，[[司法精神病学鉴定]]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展开，有力地推动了司法精神病学事业的发展。1989年7月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[[卫生部]]又联合颁发了《[[精神疾病]]司法鉴定暂行规定》，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，使本专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有了法律的依据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鉴定机构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执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组织或单位，叫做鉴定机构。目前在中国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地区、地级市，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，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。另外，开展这项工作的，还有部分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根据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》，中国的[[精神病]]司法鉴定工作，应有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，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、司法、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，负责审查、批准鉴定人，组织技术鉴定组，并协调和开展鉴定工作。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，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，承担具体鉴定工作，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、指派。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参加鉴定工作的人数各国常有不同。许多国家一般多为单人鉴定，有时也指定几个[[人参]]加，是为共同鉴定或集体鉴定。如果几个人共同参加，他们可以共同检查被鉴定人，取得一致结论后，以鉴定书的形式提出报告；也可以鉴定人各自分别进行鉴定，每人各自提出自己的鉴定结论。此外，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被鉴定人自聘鉴定人，各鉴定人在法庭上公开辩论，往往出现“专家论战”，争执不休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目前在中国各单位的实际鉴定工作，情况大致相同。每个具体鉴定案例均由一个临时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，小组由若干鉴定人参加。不过在有条件的地方，鉴定小组应该根据病情和案情的复杂程度，扩大吸收不同专业的人员，如法学家、[[犯罪心理]]学家、[[儿童心理学]]家、社会学家等参加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鉴定内容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，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=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=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有以下内容：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：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，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。”从[[心理学]]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，“辨认”指的是意识、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，“控制”指的是情感与意志。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，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是非对错的社会意义，控制障碍指的是“不能以其辨认而为行为”，明知违法，却不能控制。刑事责任能力在这里指的是行为人于其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，是中国当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，在北京地区约占鉴定案例总数的1/2(47.7％ )。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行为，主要表现为侵犯人身、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三大内容，约占中国刑事鉴定总数的95％。在[[疾病诊断]]方面，以精神分裂症为主，约占刑事鉴定总数的1/3，[[精神发育迟滞]]次之，约占1/4。应该强调指出，在刑事鉴定案例中，被诊断无精神病的人，约占1/5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②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3条规定: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，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；其他民事活动，由他的代理人代理，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。”所谓行为能力，就其广义而言，乃依自己的意思活动，引起法律上的效果的能力。意思能力是内在的心理能力和自然的精神能力，包括合理的认识能力和预期能力两个方面，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上的效果或事实的效果，能否正确认识和预期。另外，行为能力指的是行为人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的法定能力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1980年代以来，民事案类在北京地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，约占鉴定总数的10％。常见的有婚姻、财产、子女、赔偿、契约等内容。其中婚姻（离婚）问题最多，约占民事鉴定总数的2/3，其次是赔偿问题，约占1/4。在疾病诊断方面，仍以精神分裂症为主，约占民事鉴定案例的1/3，其次是[[神经症]](19.5％)及[[反应性精神病]](14.6％)等。精神发育迟滞所占比例较小，不足1/10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③其他法定能力的鉴定。包括诉讼能力、作证能力、受审能力、服刑能力、妇女性自卫能力等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=法律关系的鉴定=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指的是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，因案件发生而导致[[精神失常]]，或在案件发生同时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下，鉴定案件与精神病之间的因果关系，用以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。例如，在民事诉讼中，当事人一方因[[受精]]神刺激而出现失常，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失常与其所受精神刺激的关系，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。又如，妇女被强奸后出现精神失常，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性质与其严重性，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等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法律关系的鉴定与法定能力的鉴定不同，具有其独立的内容及要求：①确定精神病诊断，说明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：如[[精神分裂症]]属重性精神病，可能久治不愈，使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。又如[[癔病]]属神经症，不是精神病，可以尽快[[康复]]并参加正常社会生活。②说明疾病的性质及发病原因：如精神分裂症系内因性疾病，发病原因不明，一般认为内因为主，个体素质有缺陷，自身潜在致病因素，[[外因]]只不过是诱发条件，而且许多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在无外界诱因的情况下发病的。又如癔病是心因性疾病，[[精神创伤]]是发病的条件，但癔病的发病一般有其内在的人格基础。具有癔病性人格的人，心理遭受挫折后便容易发病。③在确定诊断的基础上，结合病因与案情，[[评定法]]律关系的等级：如精神分裂症为内因性精神病，发病与患病前发生的事件无关或无直接关系。又如反应性精神病为外因性精神病，发病与患病前所发生事件带来的精神创伤直接有关。再如[[癔症]]病为心因性疾病，发病有其自身人格基础，与患病前发生的事件之精神因素部分有关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鉴定对象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在鉴定对象方面，依据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》，通常包括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、被害人;民事案件的当事人;行政案件的原告人（自然人）；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；劳动改造的罪犯；收容审查人员；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鉴定人的资格、权利和义务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从事并负责鉴定工作的人，叫做鉴定人。鉴定人是案件审理的辅助人员，起着补充司法和公安人员，在办案过程中，某些专门知识不足的作用。当然，鉴定人的意见只是提供认定事实的一种证据，对于案件的审理并无约束力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关于充当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的条件，曾有人提出以下标准：①精通精神医学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，必须具备系统的[[精神科]]知识，并有长期临床工作的丰富经验。②应当掌握法学知识。鉴定人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学知识，并要求形成以法律为准则，指导自己行为的自觉性。③必须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。鉴定人的任务是协助办案，帮助公安、司法人员澄清案卷中有关的事实，所以在工作中不可感情用事，要克服主观的善恶情感倾向，应公正无私，避免轻易作出结论。④对鉴定工作要有极大的责任心和兴趣。日常的鉴定工作，往往都是极其复杂、极其细致的，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，克服重重困难才能完成。没有极大的责任心，便做不好工作，缺乏对本专业的浓厚兴趣，也不可能有持久和自觉的献身精神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中国根据具体情况，在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》第13条中规定:①鉴定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[[临床经验]]，并具备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[[主治医师]]以上的资历，或者②鉴定人必须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、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的人员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鉴定人必须经过有关方面的审批和认可，例如在中国需要经过鉴定委员会的正式审批和认可手续，方能取得法定资格。否则，未经审批和认可的医师，个人不能成为法定鉴定人，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很强，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，而且案件本身必然涉及被告人或当事人的各种个人隐私，甚至涉及国家机密。所以，鉴定人必须严肃认真，一丝不苟，秉公守法，实事求是，保守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，严格遵守回避规定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在权利方面，鉴定人是法定诉讼参与人，有权了解有关案情及鉴定所需的其他资料，委托单位应密切配合，提供方便。鉴定人在客观材料不足或本人技术能力不够时，得以谢绝委托。鉴定人的各种人身权利，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鉴定的监督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有些国家为了提高鉴定质量，设立了审查鉴定结果的制度，亦即鉴定监督制度。例如斯堪的纳维亚三国都设有鉴定审查机关。在瑞典，鉴定书首先要交到皇家精神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查，在挪威要对所有的鉴定书进行审查，丹麦采取的方法同瑞典一样。在挪威，审查鉴定的机构，叫做[[法医学]]委员会。这个委员会由著名的医学专家组成，分成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两部分，分别负责审查躯体和精神方面的鉴定问题。司法精神医学委员会由富有经验的3名精神科专家担任，经过委员会审查的鉴定书，才能正式交给法院，其鉴定结论一般也都能为法院所采用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目前中国尚无类似的鉴定审查监督机构，因而各地鉴定质量每有参差，难以得到全面的保证。不过，司法鉴定属于专门技术性工作，从原则上讲，必须保证其独立性，任何单位和个人，都不得对其鉴定结论施加影响和干预。而且，任何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，都具有同等的证据作用。不允许用行政手段，使一个鉴定结论服从另一个鉴定结论，不允许将不同的鉴定结论，加以仲裁折衷。显而易见，这里所说的审查与监督，指的是鉴定工作的质量，例如：资料的完整性、检查的全面性、诊断的可靠性、论证的充分性、评定的准确性、文书的规范性等，而不是片面地强调鉴定结论的统一。而且作为证据，也不适用“下级服从上级”和“少数服从多数”等集中原则。我们应当允许和保护科学技术上的不同结论，只要言之有理，便不得轻易抹杀。当然，鉴定结论并无法律约束力，委托鉴定单位应选择理由充分可信者加以认定，也可在必要时进行重复性或对照性鉴定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鉴定的委托是实施鉴定的第一步，没有公安和司法部门的正式委托，鉴定单位无权擅自进行鉴定。目前中国各鉴定单位，根据自己的鉴定情况不同和所采取的鉴定方法不同，对于委托的要求也不一样。有的鉴定单位要求委托时，填写详细的《鉴定委托书》，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，并提供下列材料：①被鉴定人及其家庭的情况；②案件的有关材料；③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；④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；⑤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。有的单位愿意自行搜集有关资料，除履行简单的委托手续外，只要求鉴定检查时，请与被鉴定人生活在一起的亲属，和平时了解第一手情况的人同来，以便介绍病史和案情经过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要预约鉴定检查日期，并要求委托部门提前送卷，以便鉴定医生预先了解案情。委托单位应该积极配合，向鉴定单位提供有关病情的全部档案卷宗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司法精神病学鉴定，有直接鉴定、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不同种类;又可根据具体情况，采取院外鉴定、[[门诊]]鉴定及住院鉴定等方式。直接鉴定是医生与被鉴定人直接会面，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检查。直接鉴定时，可以在医院门诊或其他的适当地方检查被鉴定人，也可以把被鉴定人收进[[精神病院]]进行观察。缺席鉴定是一种间接鉴定，适用于被鉴定人已经死亡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宜直接检查时，主要依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卷宗档案资料，作出鉴定结论。如果已有资料不足，还可以进一步收集补充。文证审定也是间接鉴定的一种，要求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特定文证资料，如日记、信件或遗书等，作出鉴定结论。院外或门诊鉴定，在病情或案情复杂而不能及时作出结论时，可反复多次进行以便观察；住院鉴定的期限不定，但也不宜拖延过久。有的国家，例如德国规定住院鉴定期限为6周，不过一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。院外、门诊鉴定与住院鉴定相比，各有其不同的条件和长短。前者比较灵活，且不受时间限制，但需要地区人口集中，交通方便，适合于大城市；后者观察病情比较集中，且不受地区人口和交通条件的限制，但时间固定，不能根据个别病情需要长时间灵活观察，适合于面积广阔的分散地区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一般鉴定案例，均须由主治医师及住院医师两级医务人员共同检查处理，住院医师经办，主治医师负责。要求：①病史资料尽量完整；必要的检查项目齐全；要搞清案情的主客观两个方面；各种记录详细。②疾病诊断要明确，有根据；案情分析讲求科学性，理论联系实际，深透服人；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应确切，理由充分，符合法律规定；法律关系的评定应力求符合医学及法学原则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公开讨论。鉴定单位应定期召开鉴定讨论会，由有关医务人员参加，并形成制度。鉴定讨论会要准备充足，时间充裕，讨论充分，以理服人。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。鉴定书中允许鉴定人保留不同意见，并给以足够篇幅写明其理由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鉴定书的制作和规范以及病历和鉴定书的管理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鉴定书一般应于鉴定后两周内完成，通常由经办医师起草，负责主治医师修改补充，主管科主任审核定稿；内容及格式都要求正规，规范打印，装订成册，符合法律文书要求；一式三份，正副两份交付委托单位，正本入卷，副本供被鉴定人参阅，另一副本装入鉴定档案，长期保存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病史资料，各项检查记录及报告，各种视听记录资料，各次鉴定会讨论记录及鉴定书等，均须保管良好，长期存档备查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条件许可时，鉴定书及案例摘要应由电子计算机贮存，以备检索。日后公安和司法部门需要时，可以索取副本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==鉴定书的组成及格式==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鉴定书的格式，各鉴定单位虽然不尽相同，但其基本内容却大致一样，应有一定的规范。目前中国的鉴定书，有的采用以下顺序和内容:①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；②案由、案号、鉴定书号；③鉴定的目的和要求；④鉴定的日期、场所、在场人；⑤案情摘要；⑥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；⑦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；⑧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；⑨分析说明；⑩鉴定结论；鉴定人员签名，并加盖鉴定专用章；有关医疗、监管或监护的建议。&lt;br /&gt;
&lt;br /&gt;
有的鉴定书采用如下的顺序和内容：①被鉴定人一般资料，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婚姻、民族、文化、职业、住址等。②委托鉴定单位。③鉴定日期，必要时应分别写明登记日期和检查日期。④鉴定案由，包括主要案情及鉴定理由和目的。⑤调查材料，包括直接与间接调查的病史、案情经过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资料。病史中应包括家族史、个人史（[[生长发育]]、家庭教养、学校教育、生活经历及人格特征）、婚姻生育史、躯体疾病史、精神疾病史以及拘押、审讯期间的异常表现等；案情经过要详细、真实、客观。⑥检查所见，包括躯体检查、[[神经系统检查]]、精神检查、心理学检查、[[实验室检查]]及各种特殊检查。⑦分析意见，包括以下内容：讨论与确定人格、智力、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诊断，并列出依据；确定法定能力的损害并论证[[精神障碍]]、法定能力和案情三者间的关系；根据鉴定目的，讨论与评定各种法定能力或法律关系的等级，并说明理由。⑧鉴定结论，包括被鉴定人姓名、病情、案情、法定能力（或法律关系）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，并提出医疗监管或监护的建议。⑨鉴定人签名及鉴定单位盖章。⑩签发日期。&lt;/div&gt;</summary>
		<author><name>112.247.67.26</name></author>
	</entry>
</feed>